主 旨:有關所詢屬利害關係人之證券經紀商收取有價證券受託買賣手續費如何適
用「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乙案,復如
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公司 98 年 3 月 16 日(98)新壽投企字第 0005 號函。
二、有關委託利害關係人證券經紀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如屬一般日常下
單交易,其手續費費率已依本會 97 年 1 月 31 日金管證二字第 0
960068768 號函申報備查者,應屬旨揭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3 項第
4 款第 1 目所稱「價格及費率經主管機關核准及備查之交易」;但
如屬特定投資計畫,則應屬旨揭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3 項第 5 款
之交易,應以該投資計畫所有佣金及手續費為認定基準,並應將當年
度所有支付佣金及手續費計入該交易對象之交易總餘額,且於次一年
度起重新計算。
正 本: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
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