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
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大陸地區投資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
申請辦理登記,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大陸地區合格機構投資者應檢附之文件:
(一)符合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
人申請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或從事國內期貨交易登記作業要點」(以
下簡稱作業要點)規定之成立證明文件。
(二)大陸地區證券主管機關核准合格機構投資者之證明文件。
(三)大陸地區外匯業務主管機關核准投資海外額度文件。
(四)代理人授權書或代表人指派書。
(五)申請登記之大陸地區投資人親簽之登記表。
二、本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大陸地區投資人應檢附之文件:
(一)符合作業要點規定之身分證明文件、申請登記之大陸地區投資人親
簽之登記表、代理人授權書或代表人指派書。
(二)本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之大陸地區投資人並須檢附上市(櫃)公
司之國外子公司或分公司切結確實取得大陸籍員工授權之切結書正
本、上市(櫃)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發行新股或員工認
股權憑證或買回其股份之證明文件影本、上市(櫃)公司董事會通
過當次買回其股份轉讓予員工、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或發行新股之
議事錄影本。
(三)本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三款之大陸地區投資人並須檢附由外國發行人
之股務代理機構證明大陸籍股東在外國發行人於我國上市或上櫃前
已持有該發行人有價證券之證明文件或大陸籍員工依法認購或獲配
股份之證明文件、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
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核准外國發行人在我國上市或上櫃之同意函影
本及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發行新股或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證明文件。
三、本會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金管證八字第○九八○○一七六六九一號令
,自即日廢止,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
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
有限公司、各保管銀行、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中華
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8 年 4 月 30 日金
管證八字第 09800176691 號令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7 年 6 月 8 日金管證
發字第 1070315315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