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所經理指數股票型基金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於國
外證券交易所上市並進行交易之規範如下:
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所經理指數股票型基金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於國
外證券交易所上市並進行交易,應檢具下列文件,報經本會核准:
(一)向國外證券交易所申請上市交易計畫書,內容包括:
1、於國外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模式(採發行連結基金或直接跨境
上市)與整體架構。
2、國外發行人之說明(採發行連結基金者適用)。
3、參與證券商之簡介。
4、於國外證券交易所初次上市部位建立之方式。
5、於國外證券交易所交易及透過參與證券商申購、買回之方式與程
序。
6、預計於國外證券交易所初次上市時之規模。
7、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可能產生之影響及其效益之評估。
8、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合作機構、參與證券商等簽訂相關契約之重
要內容。
9、於國外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行銷方式。
10、其他本會規定應載明事項。
(二)指數股票型基金於國外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預計最高之規模或受益
權單位數及來台建立部位之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FINI)名單。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所經理指數股票型基金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於國
外證券交易所上市並進行交易,涉及資金之匯入、匯出,應經中央銀
行同意並按月申報相關資料:
(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檢具指數股票型基金於國外證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預計最高之規模或受益權單位數及來台建立部位之境外外國機構
投資人(FINI)名單等相關文件,向中央銀行申請同意,始得為之
。上市交易預計最高之規模或受益權單位數及來台建立部位之境外
外國機構投資人(FINI)名單有變動情事時,亦同。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按月向中央銀行申報相關資料。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發行不同級別之受益權單位,於國外證券交易所
直接跨境上市者,得免召開受益人會議修訂基金信託契約,惟仍需洽
請律師出具意見書,並得於申請所經理指數股票型基金以直接方式於
國外證券交易所上市並進行交易時,同時提出修訂基金信託契約之申
請。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
會、中央銀行外匯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