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示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十六條第三款所定之「持股百分之三以上股 東名冊」,如發起人係股票在外國證券交易所上市之公司,所提供之股東 名冊,得以該公司依當地法令規定應提供者為準。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中華民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銀行局、本會檢 查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