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十九條
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前開規定所稱期貨業包括期貨信託事業,該期貨信託事業應將其年度
稽核計畫及執行情形、所見異常事項改善情形等,申報中華民國期貨
業商業同業公會備查。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本會檢查局、本會法律事務處、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
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
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