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進階計算法之適用對象為國內金融控股公司
之證券子公司。前揭證券商開始適用進階計算法後,其他綜合證券商
(同時經營經紀、自營、承銷業務)得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
司規定,向該公司提出申請適用進階計算法。
三、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進階計算法自九十八年一月申報九十七年十
二月份證券商資本適足申報資料起適用。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
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
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會檢查局、本會法律事務處
局部刪除: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1.05.07 金管證券字第 1
010016685 號令有關綜合證券商得自行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
有限公司申請適用進階計算法之規定,自 101 年 7 月 1
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