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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17:1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修正境外基金總代理人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規定應編具月報之格式及內容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6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四字第0960031870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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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修正境外基金總代理人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應編
          具月報之格式及內容。
依    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13 條第 2  項及第 58 條規定。
公告事項:旨揭公告自總代理人編具 96 年 8  月份月報起開始適用。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中央銀行、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
          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
          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
          銀行局、本會檢查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以上均
          含附件)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