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境外基金機構委任之總代理人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27 條第 1 項
規定申請核准應檢附之申請書格式及書件內容。
依 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27 條第 1 項及第 58 條規定。
公告事項:旨揭公告自即日起生效,本會 94 年 8 月 4 日金管證四字第 0940003
508 號公告停止適用。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中央銀行、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
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
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本會法律事務處、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法源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以上均含附件)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4.08.04 金管證四字第 0940003508 號
公告不予適用)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2.03.18 金管證投字第 1020008
550 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