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
顧問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契約金額達新臺幣六
億元(含)以上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於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應依上
開規定,設置隸屬於董事會或總經理之單位,負責法令遵循制度之規
劃、管理及執行,並由董事會指派高階主管一人擔任公司法令遵循主
管,綜理法令遵循事務。上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於設置法令遵循單位
後,未來如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契約金額低於新臺幣六億元時
,仍應持續設置法令遵循單位。
三、法令遵循主管應取得或具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
規則第四條之一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三
條之一所定部門主管之資格條件,且職級應相當於部門主管(含)以
上。
四、為使法令遵循單位與內部稽核單位秉持公正獨立之立場執行職務,兩
單位應予分立,但法令遵循主管及法令遵循業務人員得由內部稽核單
位以外之人員兼任,且該兼任人員所任職務不得與辦理法令遵循業務
有相互衝突或牽制。
五、辦理法令遵循業務人員應取得或具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
人員管理規則第六條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五條之一所定內部稽核人員之資格條件。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03.26 金管證投字第 099
00107791 號令廢止(行政院公報 第 16 卷 56 期 7327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