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運用委託投資資產從事證券相
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依 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
16 條第 2 項規定。
公告事項:一、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運用委託投資資產從事證
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如附件。
二、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所持有賣出買權未沖銷部位及其他期貨、選擇權契
約之未沖銷多頭部位之總額未符合修正後規定者,不得再新增部位,
並應於 6 個月內調整改善至符合規定。
三、本公告自即日起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中央銀行外匯局、本會銀行局、本會法律事務處、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
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
中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
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
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均含附件)
附 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運用委託投資資產從事證券相關商品
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壹、本注意事項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
資業務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貳、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兼
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信託業 (以下簡稱全權委託投資業者) 運用委
託投資資產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參、本注意事項所稱期貨或選擇權,係指其價值由股價指數、股票、存託
憑證、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或利率所衍生,並經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依期貨交易法第五條公告期貨商得受託
從事交易之期貨契約、選擇權契約及期貨選擇權契約。所稱可運用資
產,係指每一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淨資產扣除已投資有價證券總市值後
之資產。
肆、全權委託投資業者運用委託投資資產,得從事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
限公司期貨或選擇權交易及國外期貨交易所期貨或選擇權交易,所從
事國外期貨交易所期貨或選擇權交易,以國外金融商品所衍生之商品
為限,且不得涉及以我國證券、證券組合或股價指數為標的之期貨或
選擇權交易。
伍、全權委託投資業者運用委託投資資產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遵守
下列規定:
一、每一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每營業日持有未沖銷多頭部位之期貨契約總市
值加計買進選擇權買權、賣出選擇權賣權及賣出選擇權買權之履約價
格乘以契約乘數或契約單位總額,不得超過該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淨資
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五,且不得大於該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可運用資產。
二、每一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每營業日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總額
加計買進該公司股票選擇權買權及賣出該公司股票選擇權賣權之履約
價格乘以契約單位總額,不得超過該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之
百分之二十。
三、每一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每營業日持有未沖銷空頭部位之期貨契約總市
值加計買進選擇權賣權之履約價格乘以契約乘數或契約單位總額,不
得超過該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所持有之相對應有價證券總市值。所稱相
對應有價證券係指與期貨契約或選擇權契約標的物價格具高度相關之
有價證券;或指股票選擇權之標的股票或存託憑證。
四、每一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每營業日未沖銷之買進選擇權之權利金總額,
不得超過該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
五、全權委託投資業者應秉持誠信原則,並依全權委託投資相關契約內容
之規範,為客戶進行相關操作。
六、全權委託投資業者以委託投資資產從事期貨或選擇權交易,應委託經
本會許可之期貨商為之。
陸、全權委託投資業者以委託投資資產從事期貨或選擇權交易,全權委託
投資帳戶經理人應具備期貨及選擇權交易知識或經驗,並應接受至少
六小時以上之期貨暨選擇權相關法規及實務之職前及在職訓練課程。
柒、全權委託投資業者運用全權委託投資帳戶資產從事期貨或選擇權交易
,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分交易分析、交易決定
、交易執行及交易檢討等四步驟;各步驟之內容由各全權委託投資業
者自行依本注意事項及相關法令規定訂定,並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
實施。
二、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交易分析、決定、執行及
檢討各步驟應具備之資料及全權委託投資業者相關人員應負擔之責任
如下:
(一) 交易分析: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報告書須載明交易理由、預計交
易價格、多 (空) 方向、契約月份、口數、時間、停損點及停利點
,並詳述分析基礎、根據及建議。
(二) 交易決定:投資經理人依據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報告書作成交易
決定書,並交付執行;交易決定書須載明交易價格、多 (空) 方向
、契約月份、口數、時間、停損點及停利點等內容。
(三) 交易執行:交易員依據交易決定書執行交易,作成交易執行紀錄;
交易執行紀錄須載明實際成交價格、多 (空) 方向、契約月份、口
數與時間及交易決定書與交易執行間之差異、差異原因說明等內容
。
(四) 交易檢討: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檢討報告應依據該帳戶實際交易
執行情形予以檢討並提建議事項。
(五) 有關前開各步驟之負責人員、其分層負責內容及代理制度等應納入
內部控制制度。
捌、全權委託投資業者為每一全權委託投資帳戶編製月報及年度報告書時
,應揭露該帳戶所持有之未沖銷部位口數、契約月份、保證金及權利
金金額、契約價值、未實現損益、多頭部位之期貨契約總市值加計買
進選擇權買權、賣出選擇權賣權及賣出選擇權買權之履約價格乘以契
約乘數或契約單位總額占該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之比例、投
資於任一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總額加計買進該公司股票選擇權買權及
賣出該公司股票選擇權賣權之履約價格乘以契約單位總額占該全權委
託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空頭部位之期貨契約總市值加計買進
選擇權賣權之履約價格乘以契約乘數或契約單位總額占該全權委託投
資帳戶淨資產價值之比例、未沖銷之買進選擇權之權利金總額占該全
權委託投資帳戶淨資產價值之比例。
玖、全權委託投資業者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內部控
制之允當性,並按月查核全權委託專責部門對委託投資資產從事相關
交易程序之遵循情形,作成稽核報告,備供查核。
拾、全權委託投資業者應按月依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
會所訂業務報表,申報委託投資資產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重要內
容。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02.05 金管證四字第
0950160793 號令自即日起不再援引適用(行政院公報 第 13
卷 25 期 4347-434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