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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16:4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內部人行使員工認股權,屬買進而取得股票,應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歸入權之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三字第0950000233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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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有關公司內部人行使員工認股權,屬買進而取得股票,應有證券交易法第
          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歸入權之適用,並以「股票交付日」為內部人行使員
          工認股權取得股票之時點,當日所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為買進成本,本
          會業於 95 年 1  月 12 日以金管證三字第 0940147822 號令發布施行,
          請轉知各上市、上櫃公司及所屬會員,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辦理。
          二、檢送本會 95 年 1  月 12 日以金管證三字第 0940147822 號令影本
              乙份供參。
正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
          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 (含附件)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
          市場發展基金會、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
          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含附件)

附    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中華民國 95 年 1  月 12 日
                                                金管證三字第 0940147822 號
          一、公司內部人行使員工認股權,屬買進而取得股票,應有證券交易法第
              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歸入權之適用,並以「股票交付日」為內部人行
              使員工認股權取得股票之時點,當日所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為買進
              成本。
          二、另發行人或其代理機構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六十一條規定以發行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發給員工認股權人者,則以
              「交付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日」為取得時點,並以當日所屬公司普通
              股之收盤價為買進成本。
          三、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台財證三字第
              ○九三○○○二三三三號令,自本令發布之日起廢止。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