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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14:4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從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所規範之股權衍生性商品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4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八字第0960013898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核定境外華
              僑及外國人得從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
              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所規範之股權衍生性商品,
              包括以新臺幣或外幣計價涉及臺股股權之選擇權及股權交換,暨以新
              臺幣或外幣計價涉及外國股權之選擇權及股權交換。
          二、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從事前點股權衍生性商品交易所收取之權利金,於
              交易到期前不得申請結匯,惟交易連結國外股權性質之商品而須申請
              結匯者,不在此限。
          三、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買賣股權衍生性商品,其標的證券如法令訂有華僑
              及外國人投資比例上限者,限以現金結算型為之。
          四、保管機構應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境
              外華僑及外國人從事股權衍生性商品交易涉及之資金收付,逐日詳予
              登載,並按月向本會及中央銀行外匯局申報庫存資產總額表、資金匯
              入匯出表及證券買賣及庫存明細表等資料。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中央銀行外匯局、中央銀行業務局、本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
          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
          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各保管銀行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3.06 金管證八字第 097
               0004713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行政院公報 第 14 卷 42 期  
               8376 頁)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