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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14:2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自營商自行買賣有價證券,得為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四條所稱之應賣人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5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二字第0960015054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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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自營商自行買賣有價證券,得為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四項
          規定訂定之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四條所稱之應賣人
          。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證券交
          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
          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