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15:5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經紀商依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受託投資境外基金,得接受委託人以定時定額方式辦理申購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3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二字第09600000091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法規功能按鈕區
          證券經紀商依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受託投資境外基金,得接受委託
          人以定時定額方式辦理申購,其相關規範如下:
          一、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及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十條
              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所稱定時定額方式,係證券經紀商與委託人於委託書中以約定一定金
              額、固定商品、固定週期及委託有效期間等方式辦理受託投資境外基
              金。
正    本:貼本會、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
          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
          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