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所稱「以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方式
」,係指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者,應將期貨信
託基金之公開說明書、有關銷售之文件、期貨信託契約及最近財務報
表,傳輸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期信基金資訊觀測站
」。
二、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一百條第二項所稱「依主管機關所指定之方
式」,係指期貨信託事業將應為公告之事項傳輸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期信基金資訊觀測站」。
三、期貨信託事業依據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八條
第四項應公告之事項,應傳輸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期信基金資訊觀測站」。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會法律事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