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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17: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2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七字第0950153565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期貨法規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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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
依    據:期貨交易法第五條。
公告事項:一、本會原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交易所中,日本關西商品交
              易所(Kansai Commodities Exchange;KCE)與日本福岡商品交易所
              (Fukuoka Futures Exchange;FFE) 自 95 年 12 月 1  日起合併
              為「關西商品交易所(Kansai Commodities Exchange;KCE)」,原
              本會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日本福岡商品交易所「玉米(
              Yellow Corn) 」及「嫩雞(Broiler Chicken) 」期貨及期貨選擇
              權契約,於同日移轉至日本關西商品交易所(Kansai Commodities
              Exchange;KCE) 交易。
          二、本會原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交易所中,日本中部商品交
              易所(Central Japan Commodity Exchange;C-Com) 與大阪商品交
              易所(Osaka Mercantile Exchange;OME)自 96 年 1  月 1  日起
              合併為「中部大阪商品交易所(Central Japan Commodity Exchange
              ;C-Com) 」,原本會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日本大阪商
              品交易所「鋁(Aluminum)」、「鎳(Nickel)」、「橡膠指數(
              Rubber Index)」、「橡膠(RSS3)」及「生膠(Technically Spe-
              cified Rubber 20)」期貨及期貨選擇權契約,於同日移轉至日本中
              部大阪商品交易所(Central Japan Commodity Exchange;C-Com)
              交易。
          三、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國內外交易所及種類更新如附件一、附
              件二。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中央銀行、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均含附件)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