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更新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國內外交易所及種類 (詳如附件一 、二) 。 依 據:期貨交易法第五條。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中央銀行、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