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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6:1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修正全權委託期貨交易風險預告書格式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2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七字第0950000526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期貨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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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期貨交易法第八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修正全權委託期貨交易風險預告
          書格式如附件。

附    件:全權委託期貨交易風險預告書
          本風險預告書依據期貨交易法第八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期貨交易具低保證金之財務槓桿特性,在可能產生極大利潤的同時也可能
          產生極大的損失,委任人於考慮是否進行全權委託期貨交易前,應審慎考
          慮本身的財務能力及經濟狀況是否適合於這種交易,並應詳讀及研析下列
          各項事宜:
          一、買進選擇權及期貨選擇權,承受之風險損失可能包含買進時所繳交之
              權利金及交易成本。
          二、買賣期貨或賣出選擇權或賣出期貨選擇權,承受之損失風險可能無限
              。倘市場行情不利於委任人所持有之部位時,損失除原始保證金、追
              繳之保證金及交易成本外,亦可能超過原始委託資金。超過原始委託
              資金之損失部分,依委任人與期貨經理事業簽訂之全權委任期貨交易
              契約約定處理。共同委任人對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所生保證金追繳、超
              額損失追償之責任分擔,應於全權委任期貨交易契約約定。
          三、「價差」交易之風險有可能不亞於單純地持有「看漲」或「看跌」部
              位之風險。
          四、市場在某些情況下,如行情劇烈變動、缺乏流動性等,及交易所、交
              易對象或期貨經理事業有關交易之規定和政策,如漲跌停板限制、不
              可預知的情況所產生暫停或停止交易等,可能影響履約能力或反向沖
              銷情形,致增加損失。而停損單或停損限價單等之委託,可能因市場
              因素以致無法成交,亦不能控制損失一定會落在預期之範圍內。
          五、期貨、選擇權及期貨選擇權契約之交易條件,如漲跌幅度或保證金額
              度隨時可能變動,此一變動可能使委任人之損失超出預期。
          六、除期貨交易所規定不得進行現貨交割者外,若持有之期貨商品契約未
              能於最後規定日期前為反向沖銷時,有可能必須辦理現貨交割;若無
              現貨可供交割時,則需要透過現貨市場辦理交割事宜。
          七、國外期貨交易係以外國貨幣為之,除實際交易產生之損益外,尚須負
              擔匯率變動的風險。在國外市場交易,不受我國法律之管轄,依當地
              國之規定可能提供不同或較少之保障,委任人於同意從事國外期貨交
              易前,宜向期貨經理事業瞭解交易地區相關規定。
          八、委任人於考慮是否進行全權委託期貨交易前,應詳加瞭解期貨交易全
              權委任契約中所列之費用項目、計算方法、給付方式及時間,包括期
              貨經理事業之報酬,以避免日後發生爭議。
          九、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甚為簡要,因此無法涵括所有期貨市場之風險
              及其他影響市場之重要因素。委任人於決定進行全權委託期貨交易前
              ,除閱讀此風險預告書外,尚應審慎詳讀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及全
              權委託期貨交易說明書,並確實做好財務規劃及風險評估,以免因交
              易而遭到無法承受之損失。

          ────────────────────────────────
              本人 (委任人) 承認期貨交易風險自行負責,已收到「期貨經理事業
          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風險預告書」,並經期貨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指派專
          人__________解說,對上述交易各類風險已經明瞭,特此聲明。

          此致__________期貨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委任人:                               (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字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委任人 (法人) 代表人:
          地址:
          日期:

           (共同委任時,期貨經理事業應向全體共同委任人解說上述風險,並由全
          體共同委任人簽名或蓋章)
           (本風險預告書一式二份,一份由期貨經理事業留存備查,一份交由客戶
          收執)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