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七條第四項規定及證券商經營 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二、兼營期貨業務者,如由具有證券及期貨業務員資格之業務員辦理開戶 業務時,得同時辦理證券或期貨之開戶業務,不受應為專任之規定。 三、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者,其具有證券及期貨業務員資格之業 務員,得同時辦理證券之開戶及代理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開戶業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