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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14:3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之經理人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之業務,或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辦理資訊公開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7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一字第0950120961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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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落實資訊公開,保障投資人權益,公開發行公司之經理人自營或為他人
          經營同類之業務,或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除
          應依公司法第三十二條但書或第二百零九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之方式,
          經董事會或股東會同意外,前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公司並
          應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資訊公開:
          一、資訊公開之時間與方式:
          (一)公開發行公司應於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許可經理人(或董事)
                為前揭行為之日起二日內,將決議情形及其行為之重要內容輸入本
                會指定資訊申報網站。
          (二)公開發行公司知其經理人或董事未依規定取得董事會(或股東會)
                決議許可,而為前揭行為者,應於知悉之日起二日內,將該經理人
                或董事行為之重要內容及公司擬採行措施輸入本會指定資訊申報網
                站。
          二、前揭所稱「行為之重要內容」,至少應包括該經理人或董事之名稱、
              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職務及該事業之名稱、地址、營業項目,以
              及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等內容。如行為人有對該大陸地區事
              業從事投資者,並應揭露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
          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
          務所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