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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06:1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契約亦為契約之一種,應尊重契約當事人意思表示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2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保局四字第09402126961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財產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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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該案件係客戶堅持從九十四年十月十四日起保。查保險契約亦為契約
              之一種,自應尊重契約當事人意思表示。本案保險公司作法並無違反
              相關法令之規定。
          二、惟為避免日後再度發生類似情事,本局將責成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
              同業公會轉知會員公司加強訓練所屬員工,對於續保案件始日與原保
              險案件到期日存有間隔之案件,應告知車主該段期間無法辦理相關公
              路監理業務。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