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單條款第二十三條(編按:現行條款第二十二條)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殘廢給付應分別檢具下列文件(一)理賠申請書;
(二)受益人身分證明;(三)憲警單位處理證明文件;(四)合格醫師
開具之殘廢診斷書;(五)同意複檢聲明書。由於同條款第三項規定:保
險公司對於殘廢等級有疑義時,得要求受害人提供甲種診斷書或至公立或
教學醫院加以再檢驗查證,所生費用由該保險公司負擔。因此來函所詢「
怎樣才是齊全相關文件」乙節,應是指客觀上上開程序完竣保險公司取得
相關文件時方屬齊全;
綜上所述,保險公司對於殘廢等級有疑義時,得要求受害人提供甲種診斷
書或至公立或教學醫院加以再檢驗查證係保險條款明定,自屬有據,該查
證期間不應歸責保險公司,惟若請求權人對於該公司之答覆或服務態度尚
不滿意(例如藉故拖延),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
展中心保險申訴調處委員會已接辦原由本局受理之理賠申訴案件,該委員
會將秉持公正、客觀及專業之立場,為消費者調解紛爭,確保保戶權益。
台端可檢具相關事證向該委員會申訴尋求救濟。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
心保險申訴調處委員會地址及電話:台北市中正區一○○南海路三號六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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