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3 16:4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建請本會協調召開跨部會協商以解決業務員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衍生之相關問題乙案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5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三字第09500077040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    旨:關於  貴會建請本會協調召開跨部會協商以解決業務員適用勞工退休金條
          例衍生之相關問題乙案,檢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5 年 5  月 8  日勞動
          4 字第 0950024088 號函供參。

附    件: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5 年 5  月 8  日勞動 4  字第 0950024088 號書函
主    旨:有關貴會針對保險業務員之相關建議,本會意見如下,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 95 年 3  月 3  日金管保三字第 09402132272  號函。
          二、有關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間之勞務給付關係,依契約自由及誠實信
              用原則,應由雇主與勞工雙方當事人基於合意自行決定簽訂勞動契約
              、承攬契約或委任契約。如原屬僱傭關係,雇主自不得強迫勞工改簽
              訂承攬契約。
          三、雇主與勞工如係屬僱傭關係,雇主即應依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
              、勞工退休金條例等勞工法令規定辦理。雇主如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導致勞工權益受損,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暨勞工保險局自可依法處
              罰。
          四、查事業單位及其工作者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應以事業單位之行業及
              有無僱傭關係作為判斷依據,依本會 86 年 10 月 30 日台 86 勞動
              1 字第 047494 號公告,保險業自 87 年 4  月 1  日起適用勞動基
              準法。故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間,如係僱傭關係,自有勞動基準法
              之適用;又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有關勞
              工退休金事項,優先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
          五、有關工資之認定,依勞動基準法第 2  條規定,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
              獲得之報酬;有關保險公司與保險業務員間所約定之給付是否屬工資
              ,屬事實認定,宜由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依個案事實協助判明。
          六、保險公司如欲釐清與保險業務員間究為何種契約,貴會亦可增修相關
              規定,要求保險公司與保險業務員訂定「委任」、「承攬」或「經紀
              」契約,經公證程序為之,藉以促使雙方正視並尊重契約約定,俾杜
              無謂紛爭。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