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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8 15:4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告保險業於保險商品申請核准或辦理備查時,應檢附之文件及格式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9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P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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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告保險業於保險商品申請核准或辦理備查時,應檢附之文件及格式。
依    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18 條第 3  項。
公告事項:一、財產保險業報送保險商品應檢附之文件:
          (一)保險商品內容說明書暨聲明書(附表一)。
          (二)保險商品自行審核表(附表二)。
          (三)保險商品報主管機關聲明書(附表三)。
          (四)保險單條款對照表(附表四至附表五)。
          (五)保險商品簽署人員評估意見暨聲明書(附表六)。
          (六)保險商品計算說明書(附表七至附表九)。
          (七)總經理授權部門主管及保險商品簽署人員名冊表(附表十一)。
          (八)要保書。
          (九)屬保險商品部分變更者,保險商品部分變更聲明書(附表十)、總
                經理授權部門主管及保險商品簽署人員名冊表(附表十一)及變更
                部分之相關文件。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二、人身保險業報送人身保險商品應檢附之文件:
          (一)人身保險商品內容說明暨聲明書(附表一)。
          (二)人身保險商品報主管機關聲明書(附表二)。
          (三)保單契約條款(具示範條款之對照表)。
          (四)計算說明書、費率表及相關報表(應具備之內容詳附件一)。
          (五)精算人員評估意見暨聲明書(附表三)。(含商品利潤分析及敏感
                度測試分析結果之聲明。上開分析應留存完整資料,供主管機關查
                核,其應具備之內容詳附件二)
          (六)要保書。(具與要保書示範內容或經核准要保書內容之差異對照表
                ,如僅新送審要保書者,需另檢附要保書送審聲明書如附表四)。
          (七)人身保險商品自行審核表(附表五)。
          (八)辦理分紅人壽保險商品者,應檢送分紅人壽保險商品財務業務管理
                辦法、分紅與不分紅人壽保險商品費用分攤與收入分配辦法、紅利
                分配辦法。
          (九)辦理人身保險商品,應依據已建立之商品利潤分析模型,檢送附下
                列資料:
                1.利潤衡量指標。
                2.該商品之年齡、性別、繳費年期、保險金額等之分布假設及分析
                  。
                3.敏感度測試結果,包括:投資報酬率、發生率、脫退率及費用率
                  等各項假設,對利潤之敏感度。(附表六)
                4.公司就各種商品之可接受利潤指標各為若干?該商品預期之利潤
                  ?該商品之損益兩平業務量。
                5.公司對 3. 敏感度測試結果所述各項假設之趨勢分析及預測,與
                  各項假設之合理性分析。
                6.人壽保險商品(非投資型)需另檢送以被保險人年齡五歲、三十
                  五歲、六十五歲之男性、女性,依分紅人壽與不分紅人壽保險單
                  資訊揭露規範(財政部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台財保字第○九二
                  ○○一二四一六號令)附件之方式 2. 計算之數值。
          (十)辦理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人身保險商品者,另檢附資產配置計畫書
                ,需列明資產配置之計畫、目的及所預期之投資報酬率可達商品假
                設之要求,並能適時依市場變動調整資產配置(內容須經投資人員
                及精算人員共同簽署),但依商品特性無資產配置計畫並敘明理由
                者(內容須經投資人員及精算人員共同簽署),不在此限。
          (十一)風險控管說明書(內容須經投資人員、精算人員及風險控管相關
                  人員共同簽署)。
          (十二)計算保費所採之預定利率高於計提責任準備金之利率一碼(含)
                  時,應就利率敏感度分析,檢附未達一定利率水準時之因應聲明
                  書(本聲明書應由投資人員及精算人員共同簽署)及該商品訂價
                  合理性說明(由精算人員簽署)。
          (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三、人身保險業辦理投資型保險商品除依揭規定備齊文件外,應另檢附下
              列文件:
          (一)投資標的說明書。
          (二)現金流量測試報告。
          (三)所收取之相關費用表(附表七)。
          (四)初次辦理投資型保險商品者,應另提供經營計畫,內容應包括資產
                管理、行政管理、資訊管理、及行銷管理等說明。
          (五)選擇連結投資標的之標準及符合所訂標準之檢核表。
          (六)各項費用或最高各項費用之計算或決定方式及其依據之相關資料,
                並就合理性詳予說明。
          四、人身保險業辦理部分變更、應檢具人身保險商品自行審核表(附表五
              )、人身保險商品部分變更聲明書(附表八)及變更部分之相關文件
              (含變更前後對照表)暨其光碟或磁片送交主管機關,如屬要保書內
              容之變更,應檢附要保書部份變更聲明書(附表九)。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