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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30 14:4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業負責內部稽核業務人員及各部室主管或分公司主管或具有相當核決權限者訓練機構之審核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7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一字第09502501431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稽核目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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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業負責內部稽核業務人員及各部室主管或分公司主管或具有相當核
          決權限者訓練機構之審核原則」條文
          一、保險業負責內部稽核業務人員及各部室主管或分公司主管或具有相當
              核決權限者訓練機構之審核原則如下:
          (一)為確保保險業負責內部稽核業務人員及各部室主管或分公司主管或
                具有相當核決權限者之稽核相關訓練之品質,依據「保險業內部控
                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訂定本審核原則
                。
          (二)申請做為負責內部稽核業務人員及各部室主管或分公司主管或具有
                相當核決權限者之訓練機構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1、其最近兩年度所開辦之內部稽核人員訓練課程達三十小時以上
                    ,且最近三年內未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本會處糾正以上及
                    未經本會廢止認定辦理內部稽核相關訓練者。
                2、自設訓練場地且其相關設備需符合建築安全、防火避難及消防
                    法規規定,並取得准予使用一年以上之使用權證明,如有向外
                    租借場地時,該場地亦需符合建築安全、防火避難及消防法規
                    規定。
                3、已聘僱適足之專職人員。
                4、應為財務業務健全之財團法人或以內部稽核訓練為主之非營利
                    性社團法人。
                5、訓練課程內容認可範圍,應涵蓋各項專業課程、電腦稽核及法
                    律常識及新修正之相關法規等。
          (三)辦理負責內部稽核業務人員及各部室主管或分公司主管或具有相當
                核決權限者訓練之時數,規劃稽核人員研習班之時數應在六十小時
                以上、電腦稽核研習班之時數應在三十小時以上、領隊稽核人員研
                習班之時數應在二十小時以上、稽核主管研習班之時數應在九小時
                以上及一般主管稽核研習班之時數應在三十小時以上。
          (四)擔任負責內部稽核業務人員及各部室主管或分公司主管或具有相當
                核決權限者訓練授課講師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之一:
                1、具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內部稽核相關科目一年以上教學經驗者
                    。
                2、擔任內部稽核主管職並具相關職務三年以上工作經驗者。
                3、於國內外研究所研習證券、金融、保險、財務、會計、法律、
                    資訊等相關科系獲有學士以上學位及具相關工作、教學或研究
                    經驗一年以上者。
                4、於保險主管機關擔任主管職或具二年以上工作經驗者。
                5、具會計師、律師考試及格證書或國際內部稽核師證書者。
          (五)申請作為本會認定辦理負責內部稽核業務人員及各部室主管或分公
                司主管或具有相當核決權限者訓練之機構者,應於每年十月底前檢
                附以下書件向本會提出申請:
                1、負責內部稽核業務人員及各部室主管或分公司主管或具有相當
                    核決權限者訓練機構認可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一)。
                2、訓練機構設立登記證影本乙份。
                3、最近一年機構之結算申報書影本乙份。
                4、專職人員勞保卡影本或在職證明文件。
                5、由地方政府建管或工務單位核發之當年度有效之「建築物防火
                    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影本乙份。
                6、由地方政府消防單位核發之當年度有效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
                    申報書收執聯」影本乙份。
                7、具使用一年以上之訓練場地使用權證明影本乙份(如:所有權
                    狀或租賃契約)。
                8、教務規章。
                9、前二年度及當年度實際辦理訓練課程資料(包含課程名稱、內
                    容大綱、講師個人學經歷、已辦理班次、時數及人次與收費標
                    準)。
              10、次一年度預定辦理課程或測驗之工作計畫(包含開課程名稱、
                    內容大綱、課程日期、時數與講師個人學經歷等資料)。
          (六)前條除第三款最近一年機構之結算申報書影本以外之各款事項如有
                異動者,應於異動後一個月內通知本會,如有異動未申報或異動後
                之內容,不符本會審核原則者,本會得廢止其做為負責內部稽核業
                務人員及各部室主管或分公司主管或具有相當核決權限者訓練機構
                之認定。
          (七)經認可做為負責內部稽核業務人員及各部室主管或分公司主管或具
                有相當核決權限者訓練之機構,應於每年十月底前檢附次年度課程
                名稱、內容大綱、課程日期、時數與講師個人學經歷等相關文件陳
                報本會備查,如陳報之次年度舉辦課程內容不符合本會之認可原則
                ,本會得廢止其做為負責內部稽核業務人員及各部室主管或分公司
                主管或具有相當核決權限者訓練機構之認定。
          (八)經認可做為負責內部稽核業務人員及各部室主管或分公司主管或具
                有相當核決權限者訓練之機構,應於每年二月底前檢附前一年度實
                際辦理之課程名稱、內容大綱、課程日期、時數、參加人數與講師
                個人學經歷等資料陳報本會備查。如陳報之前一年度舉辦課程內容
                不符合本會處理原則者,本會得廢止其做為負責內部稽核業務人員
                及各部室主管或分公司主管或具有相當核決權限者訓練機構之認定
                ,認定機構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九)經認可做為負責內部稽核業務人員及各部室主管或分公司主管或具
                有相當核決權限者訓練之機構應妥善保存各上課及測驗紀錄包含開
                課日期、課程名稱、課程時數、參加並完成訓練課程之學員名冊(
                格式如附表二)等書面文件備查。
          二、訓練機構得於本(九十五)年八月底前提出申請,經核准成為負責內
              部稽核業務人員及各部室主管或分公司主管或具有相當核決權限者之
              訓練機構後,本年度所開辦之保險內部稽核相關課程即可作為保險業
              負責內部稽核業務人員及各部室主管或分公司主管或具有相當核決權
              限者申報訓練時數之用。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