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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16:1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關於「人身保險業財務業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4 條第 3 項所定財務報告簽章人員規定如說明二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5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一字第09502032942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人身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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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關於「人身保險業財務業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4  條第 3  項所定財務報
          告簽章人員規定如說明二,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人身保險業財務業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4  條第 3  項規定。
          二、前開準則條文第 4  條第 3  項,所稱保險業負責人及經理人,於本
              國保險業者,分別為董(理)事長及總經理。同條所稱主辦會計人員
              應為會計主管,係指在公司章程或契約規定授權範圍內,管理公司會
              計業務之最高主管。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