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保險業資金投資有價證券,除應遵循「保險業從事保險法第 146 條
之 1 第 1 項第 3 款投資有價證券自律規範」規定辦理外,應盡善良
管理人義務,防範利害衝突,勿以保險業資金從事股權或利益交換之情事
,或支持他人從事購併行為,以維護保戶權益,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辦理。
說 明:一、依據本會 94 年 2 月 17 日第 33 次委員會議決議辦理。
二、保險業資金投資有價證券,各公司除應按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實施辦法所定之資金運用作業處理程序辦理外,應依據投資或交易分
析報告作成投資或交易決定,交付執行,並作成紀錄,按月提出檢討
報告。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銀行局、檢查局、財團法人保險
事業發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