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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20:5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業資金投資有價證券,除應遵循「保險業從事保險法第 146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投資有價證券自律規範」規定辦理外,應盡善良管理人義務,防範利害衝突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5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一字第09402500600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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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有關保險業資金投資有價證券,除應遵循「保險業從事保險法第 146  條
          之 1  第 1  項第 3  款投資有價證券自律規範」規定辦理外,應盡善良
          管理人義務,防範利害衝突,勿以保險業資金從事股權或利益交換之情事
          ,或支持他人從事購併行為,以維護保戶權益,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辦理。
說    明:一、依據本會 94 年 2  月 17 日第 33 次委員會議決議辦理。
          二、保險業資金投資有價證券,各公司除應按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實施辦法所定之資金運用作業處理程序辦理外,應依據投資或交易分
              析報告作成投資或交易決定,交付執行,並作成紀錄,按月提出檢討
              報告。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銀行局、檢查局、財團法人保險
          事業發展中心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