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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14:3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修正「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簽證作業應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1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一字第09302501701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稽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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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正「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簽證作業應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五點、
              第六點規定 (如附件) 。
          二、依據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指定簽
              證精算人員 93 年度之簽證報告應就下列險種檢視費率釐訂情形:
           (一) 人身保險業:當年度所銷售之新契約年繳化保費收入 (非投資型商
                品) 最高前十名之險種或累積占率達 90 %之主要險種。
           (二) 財產保險業:當年度所銷售之所有險種。
          三、財產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自 93 年度起,除應依前財政部 92 年 2
              月 12 日台財保字第 0920750059 號令第一點規定,就保險費率之釐
              訂及責任準備金之核算等二項簽證外,尚需於簽證報告中分析說明各
              險別之稅前股東權益報酬率。
          四、為配合人身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皆能於 95 年以現金流量分析法評估
              責任準備金適足性,於 93 年仍僅採總保費準備金評估者,應於 94
              年 6  月底前提報 94 年至 95 年配合簽證精算人員進行現金流量分
              析之規劃時程備查。

附    件: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簽證作業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
          四、本注意事項所稱精算意見書,指簽證精算人員載述精算意見之文件,
              其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 簽證精算人員之資格確認。
                1 簽證精算人員與保險業之關係。
                2 董 (理) 事會指派為簽證精算人員之日期。
                3 簽證精算人員之核備日期及文號。
                4 簽證精算人員定期參加主管機關所指定或認可之教育訓練之合格
                  證明文件。
           (二) 簽證要件:
                1 提供資料者姓名。
                2 資料檢核者姓名。
                3 資料檢核方式。
                4 提供資料之截止日期。
                5 列示精算假設及方法。
           (三) 精算意見:
                1 保險費率釐訂情形。
                2 責任準備金核算情形。
                3 保單紅利分配情形 (人身保險業適用) 。
           (四) 其他重要事項之揭露。
           (五) 簽證精算人員簽名及日期:
                1 簽證精算人員簽名。
                2 簽證精算人員之地址、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
                3 簽證精算人員出具精算意見書之日期。
                4 簽證精算人員核備日期及文號。
          五、本注意事項所稱精算備忘錄,指載述簽證精算人員從事下列工作之文
              件:
           (一) 簽證精算人員專業推論及建議。
           (二) 簽證精算人員所用方法及計算過程。
           (三) 簽證精算人員擬定精算意見書時之各項分析。
              前項精算備忘錄之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 一般性說明:簽證精算人員說明所發現之事實及建議。
           (二) 技術性資料:簽證精算人員充份揭露相關事項,且足資其他相同領
                域精算人員判讀者。
           (三) 精算備忘錄細項:簽證精算人員詳細說明各項假設、使用方法及分
                析結果。
           (四) 簽證精算人員簽名及日期:
                1 簽證精算人員簽名。
                2 簽證精算人員之地址、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
                3 簽證精算人員出具精算備忘錄之日期。
                4 簽證精算人員核備日期及文號。
          六、簽證精算人員每年應向董 (理) 事會及總經理提交精算意見書,並至
              董 (理) 事會列席說明,且應於董 (理) 事會議事錄中記載備查。而
              董 (理) 事會亦得要求檢閱精算備忘錄。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