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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17:4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為利金融機構主動連絡警示帳戶受害人,縮短返還警示帳戶剩餘款項作業時間,請依照附件格式,洽請金融同業協查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5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銀局(一)字第0941000332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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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為利金融機構主動連絡警示帳戶受害人,縮短返還警示帳戶剩餘款項作業
          時間,請依照附件格式,洽請金融同業協查,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局 94 年 4  月 18 日邀集金融業者研商「加速警示帳戶還款
              事宜」會議結論三:「為縮短作業時間,金融機構洽請同業協查,可
              透過金融機構已建立之警示帳戶作業連絡窗口,使用傳真方式,洽請
              匯出行於三天內回報。請金管會銀行局研議設計格式後,行文各金融
              機構配合辦理」辦理。
          二、檢附傳傳真格式乙份。
正    本:交通銀行、中國農民銀行、中央信託局、台北富邦商業銀行、高雄銀行、
          台灣銀行、台灣土地銀行、合作金庫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
          、彰化商業銀行、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華僑商業銀行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聯邦商
          業銀行、建華商業銀行、中華商業銀行、萬泰商業銀行、玉山商業銀行、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復華商業銀行、寶華商業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大眾商業銀行、安泰商業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慶豐商業銀行、誠泰商業銀行
          、第七商業銀行、陽信商業銀行、板信商業銀行、高新商業銀行、台北國
          際商業銀行、台中商業銀行、三信商業銀行、華泰商業銀行、新竹國際商
          業銀行、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花旗銀行、
          香港上海豐銀行、台北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台
          北市第九信用合作社、基隆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台北縣淡水信用合作社、台北縣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桃園信用合作社、
          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苗栗縣竹南信用合作社、台
          中縣豐原信用合作社、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彰化縣彰化市第六信用合
          作社、彰化縣彰化市第十信用合作社、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高雄市第
          二信用合作社、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花蓮縣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花
          蓮縣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宜蘭縣宜蘭信用合作社、彰化縣彰化市第一信
          用合作社、彰化縣彰化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嘉義
          市第四信用合作社、台南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台南市第六信用合作社、台
          南市第七信用合作社、澎湖縣第一信用合作社、澎湖縣第二信用合作社、
          金門縣信用合作社
副    本:交通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
          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南區聯合資訊處理
          中心 (均含附件)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