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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30 11:3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檢送「金融機構協尋警示帳戶開戶人彙總表」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3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銀局(一)字第0941000173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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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檢送「金融機構協尋警示帳戶開戶人彙總表」一份如附件,請 (轉知會員
          機構) 查照。
說    明:一、本會 94 年 2  月 4  日與金融機構共商之「金融機構發還滯留於『
              警示帳戶』內剩餘款項之處理機制」,有關第 3  點金融機構請警察
              機關協尋警示帳戶開戶人一事,業經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
              聯合會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協商研訂「金融機構協尋警示帳戶
              開戶人彙總表」之統ㄧ格式,俾供金融機構辦理。
          二、各金融機構應全面清查警示帳戶之情形,務求正確周詳,並主動積極
              處理「警示帳戶」內之剩餘款項。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併請轉知外國銀行在台分行) 、
          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亞洲信託投資公司、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
          公司、中聯信託投資公司  
副    本:中央銀行、交通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內政部警政署 (均含附件)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