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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07:2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慶豐商業銀行業務、財務狀況顯著惡化,指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為銀行接管人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9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四)字第0974000485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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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慶豐商業銀行業務、財務狀況顯著惡化,淨值已呈負數,有不能支付債務
          並有損及存款人利益之虞,為維護金融秩序並保障存款人權益,爰指定中
          央存款保險公司為接管人,自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下午五時起接管該行
          。該行股東之權利,除分配賸餘財產外,應予喪失。接管期間停止該行股
          東會、董事及監察人全部職權,相關職權由接管人行使之。
依  據:依據銀行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二條之二及第六十四條規定、行政院金融
          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四條第六項規定暨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辦理
          。
公告事項:一、慶豐商業銀行業務、財務狀況顯著惡化,有不能支付債務並有損及存
              款人利益之虞,為維護金融秩序並保障存款人權益,爰依銀行法第六
              十二條規定,指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為接管人,自九十七年九月二十
              六日下午五時起接管該行。
          二、接管期間停止該行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全部職權,相關職權由接管
              人行使之。
          三、該行存款債務及在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修正施行(九
              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前已發生之非存款債務,依法仍受全額保障。
          四、該公司股東之權利,除分配賸餘財產外,應予喪失。
          五、依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接管人將依法處
              理慶豐商業銀行資產負債移轉事宜;未來該公司股票無法轉換為承受
              機構股票。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