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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04:0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亞洲信託投資公司財務狀況顯著惡化,指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接管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1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四)字第0974000038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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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亞洲信託投資公司業務、財務狀況顯著惡化,淨值已呈負數,有不能支付
          債務並有損及信託人(存款人)利益之虞,為維護金融秩序並保障信託人
          (存款人)權益,爰指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為接管人,自 97 年 1  月 
          31  日下午 3  時 30 分起接管該公司。該公司股東之權利,除分配賸餘
          財產外,應予喪失。接管期間停止該公司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全部職權
          ,相關職權由接管人行使之。
依  據:依據銀行法第 62 條、第 62 條之 2  及第 64 條規定、行政院金融重建
          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 4  條第 6  項規定暨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辦理
          。
公告事項:一、亞洲信託投資公司業務、財務狀況顯著惡化,有不能支付債務並有損
              及信託人(存款人)利益之虞,為維護金融秩序並保障信託人(存款
              人)權益,爰依銀行法第 62 條規定,指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為接管
              人,自 97 年 1  月 31 日下午 3  時 30 分起接管該公司。
          二、接管期間停止該公司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全部職權,相關職權由接
              管人行使之。
          三、該公司存款債務及在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修正施行(
              94  年 6  月 24 日)前已發生之非存款債務,依法仍受全額保障。
          四、該公司股東之權利,除分配賸餘財產外,應予喪失。
          五、依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 10 條規定,接管人將依法
              處理亞洲信託投資公司資產負債移轉事宜;未來該公司股票無法轉換
              為承受機構股票。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