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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20:4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告「金融機構保管箱出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金融 機構保管箱出租定型化契約範本」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5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三)字第0948010571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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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告「金融機構保管箱出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金融
          機構保管箱出租定型化契約範本修正條文」。
依    據: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94 年 3  月 30 日消
          保法字第 0940003126 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附「金融機構保管箱出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金融機
          構保管箱出租定型化契約範本修正條文」。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一至六
          組)  (均含附件)

附    件:金融機構保管箱出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金融機構保管箱出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立約人
          保管箱承租人:
          保管箱出租人:
          承租人向出租人租用位於 (地址) ___________之____型____組第_____號
          保管箱____個,雙方約定遵守下列各條款:
          一、 (對價及繳付方式)
              承租人同意就下列方式,租用保管箱:
           (一) □租金:________元,於□起租日□續約日 (如有續約) □其他 (
                        ) 給付。
           (二) □押租金:________元,於□起租日□其他 (        ) 給付。
           (三) □其他 (                  ) 。
          二、 (租用期限)
              保管箱租用期限自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算,以______為一期。
              如有展延者,其方式:_______________。
              出租人如到期不續約,應於_____ (時間) 前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三、 (對價之調整、補繳及退還)
              續約時對價如有調整,其通知方式:承租人於租期屆滿願意續租,而
              出租人費率標準變動時,出租人應於租約到期前,以書面列明調整後
              之費率及繳納續約租金或應補繳或退還押租金之差額及繳納或補繳之
              期限 (至少三十日以上) ,通知承租人自下一租期起適用新費率。
              出租人未為前項書面通知者,視為依原租約條件續約,但費率調降者
              ,適用新費率。
          四、 (置放物之範圍與限制)
              保管箱如有置放物之限制,應具體載明: (不得置放之物如:危險物
              品、違禁品、易爆易燃品、有礙公共安全或衛生物品、潮濕有異味與
              容易腐敗變質之物品或其他) 。
              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致損害保管箱或庫房其他設備,或因而使出租
              人應對第三人負賠償責任者,承租人應賠償出租人因此所生之損害。
              為避免危害公共安全,或因司法、警察機關調查犯罪之需要,出租人
              得不通知承租人逕行會同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搜索或扣押置放物;置
              放物經扣押者,出租人應即將其情形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五、 (出租人之注意義務)
              出租人對於保管箱及設置保管箱場所之安全、防護及修繕、開箱手續
              ,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出租人提供保管箱及設置保管箱之場所,若未達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基
              本安全標準,或出租人對於進出開啟保管箱之作業手續未完全依照其
              所訂之作業規章和本契約約定之程序操作者,視為出租人未盡善良管
              理人之注意義務。
          六、 (損害賠償責任)
              因保管箱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承租人之置放物發生被竊、滅失、
              毀損或變質之損害者,除有特別約定外,雙方同意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承租人於損害發生後申報其置放物品內容及損失金額,在未超過新
                台幣________元 (不得低於新台幣五萬元) 之範圍內,由出租人依
                據承租人申報損失之金額逕予賠償。
           (二) 承租人主張其損害逾前款金額,並經出租人同意者,由出租人按承
                租人主張之損害負金錢賠償之責,但最高賠償金額為新台幣______
                __元 (不得低於新台幣五十萬元) 。
              承租人證明其所受損害逾前項第二款之金額者,仍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金額,應由承租人及出租人個別商定,不得
              由出租人片面決定。
          七、 (承租人或其繼承人之通知義務)
              承租人或其繼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以書面、出租人語音服務
              系統、專線電話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出租人:
           (一) 遺失鑰匙或變更密碼。
           (二) 更換或遺失印鑑。
           (三) 變更姓名。
           (四) 承租人為法人團體,變更組織或代表人姓名。
           (五) 因繼承開始或其他重大情事暫停保管箱之開啟者。
              出租人於前項第一、二、五款通知到達後至承租人或其繼承人辦妥各
              項作業前,應停止本保管箱之開啟作業,如未停止因而致承租人或其
              繼承人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承租人或其繼承人未依第一項規定通知出租人時,因而所受之損害,
              出租人不負賠償責任。
          八、 (租期屆滿未續租)
              租期屆滿,承租人應至出租人處辦理續租或退租手續。
              租期屆滿,於承租人辦妥退租或續租手續並補付租金前,出租人得停
              止會同開啟保管箱。
              逾期辦理退租者,自原到期日起,至辦理退租手續之日或破封開箱之
              日止,計收逾期租金。
          九、 (租約終止之程序與租金之返還)
              承租人得隨時終止租約,但應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代理人至出租人處辦
              理。
              承租人終止租約時應按月計付租金,不足一個月者,按日計收,自承
              租人已付之租金中扣抵後,由承租人補付不足之差額或由出租人退還
              溢付之租金。
              承租人以押租金之方式租用保管箱者,承租人終止租約時,由出租人
              無息退還押租金。
          十、 (破封開箱事由及方式之約定)
              承租人於租期屆滿經出租人通知後,逾____個月未辦理續租,或租約
              經終止,而承租人未於出租人通知期限內,配合辦理停止使用保管箱
              事宜者,出租人得依法請求公證人或通知承租人之聯絡人,會同辦理
              破封開箱手續。
          十一、 (破封開箱後對置放物之處置)
                保管箱破封開箱後,對箱內置放物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 由出租人會同前條之公證人或聯絡人清點置放物及編製清單後,
                  暫行包裹簽章封存,並即通知承租人,限期____個月內領回 (至
                  少六個月) 。
             (二) 如承租人不於前款期限內領回,而所付保證金或押租金不足抵償
                  逾期租金及其他損害賠償時,得由出租人依法變賣抵償,有剩餘
                  時,另行存儲候領,不足時,應由承租人負責補足。
             (三) 承租人不於第一款期限內領回,而置放物顯無變賣價值者,承租
                  人同意拋棄置放物所有權,任由出租人處置。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情形,出租人應將其處理情形通知承租人。
          十二、 (第三人之強制執行)
                第三人向法院聲請對承租人之置放物實施強制執行時,出租人依法
                院之命令破封開箱,交由法院處置者,出租人應即將其情形通知承
                租人。
          十三、 (文書之送達)
                承租人同意以本租約所載之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承租人
                或其聯絡人之地址變更,承租人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出
                租人,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如承租人未以書面或
                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地址時,出租人仍以本租約所載之地址或最後
                通知出租人之地址為送達處所,於通知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
                即推定為已送達。
          十四、 (契約之交付)
                本租約一式____份,由雙方各執____份,以資信守。
          金融機構保管箱出租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為承租人拋棄契約審閱期間之約定。
          二、不得約定出租人得於租期存續中片面調漲對價。
          三、不得約定出租人行使抵銷權時,僅由出租人登帳扣抵即生抵銷之效力
              ,亦不得約定承租人未如期給付對價者,視為全部對價均為到期。
          四、不得約定得向承租人加收超過租金百分之十或押租金週年利息百分之
              十之損害賠償金或違約金。
          五、出租人與承租人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
              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
              用。
          六、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禁止之規定或其他違反誠實信用、顯失公平
              之約定。

附    件:金融機構保管箱出租定型化契約範本
          本契約書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承租人攜回審閱。 (審閱期間至少五
          日)                                     承租人:____________簽章
          立約人
          保管箱承租人:
          保管箱出租人:
          承租人向出租人租用位於 (地址) __________之____型____組第____號保
          管箱____個,雙方約定遵守下列各條款:
          第一條   (契約之性質)
                  本保管箱之利用關係為租賃。
          第二條   (對價及繳付方式)
                  承租人同意就下列方式,租用保管箱:
                  一、□租金:________元,於□起租日□續約日 (如有續約) □
                      其他 (    ) 給付。
                  二、□押租金:________________元,於□起租日□其他 (
                        ) 給付。
                  三、□其他 (                  ) 。
          第三條   (租用期限)
                  保管箱租用期限自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算,以____為一期
                  。
                  如有展延者,其方式:______________。
                  出租人如到期不續約,應於________ (時間) 前以書面通知承租
                  人。
          第四條   (對價之調整、補繳及退還)
                  租金應於起租日及續約日;保證金或押租金應於起租日,由承租
                  人依當時出租人公告之租金費率標準或當事人特別約定之租金費
                  率繳付。
                  續約時對價如有調整,其通知方式:承租人於租期屆滿願意續租
                  ,而出租人費率標準變動時,出租人應於租約到期前,以書面列
                  明調整後之費率及繳納續約租金或應補繳或退還押租金之差額及
                  繳納或補繳之期限 (至少三十日以上) ,通知承租人自下一租期
                  起適用新費率。
                  出租人未為前項書面通知者,視為依原租約條件續約,但費率調
                  降者,適用新費率。
          第五條   (轉帳授權條款)
                  本租約每期應繳之租金及應補繳或退還之保證金及押租金差額,
                  承租人委託出租人於到期時:
                  一、不通知承租人;
                  二、□通知承租人後;
                  三、□通知承租人後,承租人未於七日內通知出租人有關差額之
                      退補方式;
                  同意就承租人開立於出租人____部、____分行存款第____號帳戶
                  存款,自動轉帳代繳或將退款逕行存入,並以本租約為授權之證
                  明。
          第六條   (保證金或押租金之扣抵)
                  承租人因違反本租約約定致對出租人負有損害賠償責任者,於損
                  害賠償金額確定時,同意出租人得逕就所繳保證金或押租金扣抵
                  ,扣抵不足,仍由承租人負責補繳。
          第七條   (承租人開箱手續)
                  承租人開啟保管箱應憑鑰匙、原留簽名或其他約定之辨識方法,
                  填具開箱紀錄卡經出租人核驗後會同開箱,至開箱後除另有特別
                  約定外,出租人不得繼續會同辦理,其或存或取,概由承租人自
                  理。但入庫人數眾多時,出租人有權合理限定同時進庫開箱之人
                  數。
                  第三人持有保管箱鑰匙及承租人原約定之辨識方法,申請開啟保
                  管箱,除另有特別約定外,雙方同意視同承租人本人申請開箱,
                  出租人不得拒絕。
          第八條   (置放物之範圍與限制)
                  保管箱由承租人自行置放有價證券、權利證書、貴重物品、紀念
                  品及其他物品文件等,但不得置放危險物品、違禁品、易爆易燃
                  品、有礙公共安全或衛生物品、潮濕有異味與容易腐敗變質之物
                  品、□其他________。
                  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致損害保管箱或庫房其他設備,或因而使
                  出租人應對第三人負賠償責任者,承租人應賠償出租人因此所生
                  之損害。
                  為避免危害公共安全,或因司法、警察機關調查犯罪之需要,出
                  租人得不通知承租人逕行會同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搜索或扣押置
                  放物;置放物經扣押者,出租人應即將其情形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
          第九條   (保管箱鑰匙之持用、留存與保管)
                  保管箱鑰匙備有兩把,一把交承租人持用,一把由承租人與出租
                  人共同加封後留存出租人,承租期滿退租時,承租人領用鑰匙應
                  歸還出租人。
                  出租人於租約終止前,不得使用前項封存之鑰匙。但有第八條第
                  三項、第十七條及第二十條情形者,不在此限。
                  承租人不得自行依樣配製鑰匙,一經發現即由出租人無條件沒收
                  銷燬複製鑰匙;因而發生糾紛與損害時,並應由承租人負賠償責
                  任。
                  承租人遺失鑰匙應付換發之必要費用____元,因而致出租人或第
                  三人受有損害時並應由承租人負賠償責任。
          第十條   (出租人之注意義務)
                  出租人對於保管箱及設置保管箱場所之安全、防護及修繕、開箱
                  手續,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出租人提供保管箱及設置保管箱之場所,若未達主管機關所訂定
                  之基本安全標準,或出租人對於進出開啟保管箱之作業手續未完
                  全依照其所訂之作業規章和本契約約定之程序操作者,視為出租
                  人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前項基本安全標準,附錄於本契約之後,而為本契約之一部,於
                  該標準提高時,依新標準適用。
          第十一條   (損害賠償責任)
                    因保管箱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承租人之置放物發生被竊、
                    滅失、毀損或變質之損害者,除有特別約定外,雙方同意依下
                    列方式辦理:
                    一、承租人於損害發生後申報其置放物品內容及損失金額,在
                        未超過新台幣______元 (不得低於新台幣五萬元) 之範圍
                        內,由出租人依據承租人申報損失之金額逕予賠償。
                    二、承租人主張其損害逾前款金額,並經出租人同意者,由出
                        租人按承租人主張之損害負金錢賠償之責,但最高賠償金
                        額為新台幣________元 (不得低於新台幣五十萬元) 。
                    承租人證明其所受損害逾前項第二款之金額者,仍得請求損害
                    賠償。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金額,應由承租人及出租人個別商定
                    ,不得由出租人片面決定。
          第十二條   (承租人或其繼承人之通知義務)
                    承租人或其繼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以書面、出租人語
                    音服務系統、專線電話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出租人:
                    一、遺失鑰匙或變更密碼。
                    二、更換或遺失印鑑。
                    三、變更姓名。
                    四、承租人為法人團體,變更組織或代表人姓名。
                    五、因繼承開始或其他重大情事暫停保管箱之開啟者。
                    出租人於前項第一、二、五款通知到達後至承租人或其繼承人
                    辦妥各項作業前,應停止本保管箱之開啟作業,如未停止因而
                    致承租人或其繼承人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承租人或其繼承人未依第一項規定通知出租人時,因而所受之
                    損害,出租人不負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租期屆滿未續租)
                    租期屆滿,承租人應至出租人處辦理續租或退租手續。
                    租期屆滿,於承租人辦妥退租或續租手續並補付租金前,出租
                    人得停止會同開啟保管箱。
                    逾期辦理退租者,自原到期日起,至辦理退租手續之日或破封
                    開箱之日止,計收逾期租金。
          第十四條   (未依約定繳足保證金或押租金之處置)
                    未依約繳足保證金或押租金者,承租人自逾期日起至繳納日止
                    ,依補繳當日出租人牌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碼 (年息百分之) ,
                    加計遲延利息。
          第十五條   (租約終止之程序與租金之返還)
                    承租人得隨時終止租約,但應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代理人至出租
                    人處辦理。
                    承租人終止租約時應按月計付租金,不足一個月者,按日計收
                    ,自承租人已付之租金中扣抵後,由承租人補付不足之差額或
                    由出租人退還溢付之租金。
                    承租人以押租金之方式租用保管箱者,承租人終止租約時,由
                    出租人無息退還押租金。
          第十六條   (出租人終止租約之事由及租金之返還)
                    出租人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書面於____日前通知承租人
                    終止本租約:
                    一、出租人因修繕、遷移保管箱或結束保管箱業務時。
                    二、出租人依第四條第二項約定,催告承租人補繳押租金之差
                        額,逾____個月後,承租人仍未補繳者。
                    三、承租人對出租人積欠因租用保管箱費用,屆期未清償,經
                        出租人訂____日催告清償,仍未清償者。
                    四、承租人因使用保管箱或進出保管箱設置場所對出租人或第
                        三人造成損害者。
                    五、有事實足認承租人違反本契約書第八條第一項置放物之範
                        圍與限制之約定,經出租人通知於指定期限內至出租人處
                        處理,承租人逾期未辦者。
                    六、承租人違反本租約其他約定。
                    出租人因前項第一款事由終止租約時,應按實際出租日數,計
                    收租金,並依法定利率加計利息後,退還已預收而未到期之租
                    金;若出租人係依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事由終止租約時,應無
                    息按日返還承租人已繳之租金。保證金、押租金,於辦妥退租
                    手續時無息退還。
                    前項應退還之租金、保證金及押租金得依法抵銷。
          第十七條   (破封開箱事由及方式之約定)
                    承租人於租期屆滿經出租人通知後,逾____個月未辦理續租,
                    或租約經終止,而承租人未於出租人通知期限內,配合辦理停
                    止使用保管箱事宜者,出租人得依法請求公證人或通知承租人
                    之聯絡人,會同辦理破封開箱手續。
          第十八條   (破封開箱後對置放物之處置)
                    保管箱破封開箱後,對箱內置放物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由出租人會同前條之公證人或聯絡人清點置放物及編製清
                        單後,暫行包裹簽章封存,並即通知承租人,限期______
                        個月內領回 (至少六個月) 。
                    二、如承租人不於前款期限內領回,而所付保證金或押租金不
                        足抵償逾期租金及其他損害賠償時,得由出租人依法變賣
                        抵償,有剩餘時,另行存儲候領,不足時,應由承租人負
                        責補足。
                    三、承租人不於第一款期限內領回,而置放物顯無變賣價值者
                        ,承租人同意拋棄置放物所有權,任由出租人處置。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情形,出租人應將其處理情形通知承租人
                    。
          第十九條   (分租與轉租之禁止)
                    承租人不得將所租保管箱分租或轉租第三人或將保管箱租賃權
                    作為質權標的。
          第二十條   (第三人之強制執行)
                    第三人向法院聲請對承租人之置放物實施強制執行時,出租人
                    依法院之命令破封開箱者,出租人應即將其情形通知承租人。
          第二十一條   (文書之送達)
                    承租人同意以本租約所載之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承
                    租人或其聯絡人之地址變更,承租人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
                    式通知出租人,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如承租
                    人未以書面或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地址時,出租人仍以本租約
                    所載之地址或最後通知出租人之地址為送達處所,於通知發出
                    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推定為已送達。
          第二十二條   (管轄法院)
                      因本租約事宜涉訟時,雙方同意以保管箱所在地之________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專屬於他法院管轄者,不在
                      此限。
          第二十三條   (特約事項)
                      承租人與出租人特別約定事項如下: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條   (未盡事宜之約定)
                      本租約如有未盡事宜,由承租人與出租人另行約定或依相關
                      法律規定。
          第二十五條   (契約之交付)
                      本租約一式____份,由雙方各執____份,以資信守。

          附註
          註一:第七條所規定之「承租人開啟保管箱之辨識方法」,為因應未來科
                技趨向,宜由各金融機構依設備而定,非必要採鑰匙或印鑑方式為
                之,如採磁卡刷卡或電腦辨識等方式均可。
          註二:第十四條遲延利息之計收,年息最多不得超過本行牌告利率一倍。
          註三:「金融機構保管箱出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限
                於有對價關係之保管箱出租情形始有適用,至無對價關係之保管箱
                使用關係,則不適用。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