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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08:0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寶華商業銀行業務、財務狀況顯著惡化,爰指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為接管人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8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二)字第09620005297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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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寶華商業銀行業務、財務狀況顯著惡化,有不能支付債務,損及存款人權
          益之虞,為維護金融秩序並保障存款人權益,爰指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為
          接管人,自九十六年八月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起接管該行。接管期間該行
          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職權停止,相關職權由接管人行使之。
依    據:依據銀行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二條之二規定暨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辦
          理。
公告事項:一、寶華商業銀行業務、財務狀況顯著惡化,有不能支付債務,損及存款
              人利益之虞,為維護金融秩序並保障存款人權益,爰依銀行法第六十
              二條規定,指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為接管人,自九十六年八月十日下
              午三時三十分起接管該行。
          二、接管期間該行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職權停止,相關職權由接管人行
              使之。
          三、該行存款債務及在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修正施行(九
              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前已發生之非存款債務,依法仍受全額保障。
正    本:本會全球資訊網
副    本:中央銀行、經濟部、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本會銀行局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