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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30 20:1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告銀行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職前測驗機構 之申請期限及有效期限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4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二)字第09500013032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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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告銀行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職前測驗機構 (以下簡稱專
          業測驗機構) 之申請期限及有效期限。
依    據:銀行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測驗機構審核原則。
公告事項:一、申請做為專業測驗機構之申請期限,為自公告日起 2  個月內。
          二、經本會指定為專業測驗機構者,其辦理測驗之有效期限,為自本會指
              定日起迄 99 年 12 月 31 日止。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
          局、本會銀行局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