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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30 19:0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北縣準用本會主管法規中關於直轄市規定之法規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一)字第0960045259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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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本會主管法規中關於直轄市
          規定之法規如後附,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

附    件:┌────────────┬─────────────────┐
          │      法規名稱          │      條、項、款、目              │
          ├────────────┼─────────────────┤  
          │信用合作社法            │第八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二項    │
          ├────────────┼─────────────────┤
          │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三條                            │
          ├────────────┼─────────────────┤
          │信用合作社法施行細則    │第五條第一款、第七條第一項及第八條│
          ├────────────┼─────────────────┤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三│
          │選聘辦法                │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條│
          │                        │第三項、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第四十二│
          │                        │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三項及第四│
          │                        │十六條第一項                      │
          ├────────────┼─────────────────┤
          │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第八條第四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
          │制度實施辦法            │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
          │                        │七條                              │
          ├────────────┼─────────────────┤
          │信用合作社業務輔導辦法  │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及第八條    │
          ├────────────┼─────────────────┤
          │信用合作社授信審議委員會│第二條第二項                      │
          │組織準則                │                                  │
          └────────────┴─────────────────┘
 
     局部刪除: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7.29 金管銀(一)字第
               09700254080 號令有關臺北縣準用「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關於直轄市規定部分不再援引適用(行政院公報 
               第 14 卷 144 期 22313 頁)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