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04:0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有關稅務機關與關稅總局等機關函查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OBU) 客戶資料之作業程序,請依說明二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6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五)字第0940012722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外匯(含國際金融)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94 年 5  月 12 日研字第 0940001847 號函檢送 
    94  年 5  月 4  日召開研商「有關調查機關查詢銀行客戶資料相關問題」會議
    決議事項辦理。
二、稅務機關與關稅總局依法查調 OBU  之客戶資料,應逐案報經本會同意後,始得
    函請銀行 OBU  配合辦理。至於其他各機關函查銀行 OBU  客戶資料之作業程序
    ,應依本會 94 年 3  月 2  日金管銀 (一) 字第 0948010240 號令規定之程序
    辦理。
三、本會 93 年 11 月 9  日金管銀 (五) 字第 0938011857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正    本:財政部、財政部賦稅署、財政部關稅總局
副    本:行政院副院長辦公室、行政院秘書處、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法務部、
          中央銀行、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3.11.09 金管銀 (五) 字第 093801185
            7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12.29 金管銀外字第 10650005
                    17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