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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19:2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得兼營固定收益有價證券經紀、自營業務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0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四)字第0954000805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票券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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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券金融公司得兼營固定收益有價證券經紀、自營業務,並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應經董事會通過,再檢具申請書及營業計畫書,向本會申請核准。
          二、前開營業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市場評估及經營策略。
          (二)作業方式及流程。
          (三)會計處理。
          (四)風險管理作業及額度控管。
          (五)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作業。
          三、經本會核准兼營本項業務後,應依「證券商設置標準」規定申請兼營
              本項業務,並於取得許可證照後,將經許可得辦理之證券業務項目登
              錄於本會銀行局網際網路申報系統後始得辦理。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
副    本:中央銀行、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證券期貨局、本會銀行局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