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茲說明有關本會 94 年 7 月 8 日金管銀(六)字第 0946000269 號函
相關適用疑義,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國泰金融控股公司 97 年 5 月 22 日國泰金控字第 097050002
7 號函及 97 年 5 月 30 日電子郵件補充說明辦理。
二、本會 94 年 7 月 8 日金管銀(六)字第 0946000269 號函之主要
目的,在確保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與利害關係人交易不損及金融
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經營之安全穩健及避免利益衝突,並使董事會成
員在獲得充分資訊下為獨立之判斷,以確保交易之公平性。
三、前函說明二、(四)第 3 點所述與利害關係人為 1、2 以外之其他
交易,若實務上確無「同類對象」可供比較,如金控子公司間為提升
整合效益而共用設備或人員之費用分攤,提供「交易價格業經獨立評
估之證明文件」(由會計師、財務顧問、鑑定估價師等專業公正之第
三人就交易價格所出具之獨立評估意見)或「會計師出具交易價格係
為合理成本或費用之意見書」,作為董事會決議參考判斷案關利害關
係人交易是否具交易公平性之文件之一,亦屬可行。
正 本: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台新金融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日盛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玉山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國泰金
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國
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金融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