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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1 00:0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為業務需要,請 轉知所屬會員證券商應依說明事項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2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二字第0940000661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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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為業務需要,請  轉知所屬會員證券商應依說明事項辦理。
說    明:一、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4  條第 1  項第 6  款之規定辦理。
          二、為了解外國證券商之總公司及其主管機關或本國證券商在海外子 (分
              ) 公司之所屬主管機關對其管理情形,證券商於得知下列事項時應即
              通報本會:
           (一) 外國證券商在台分支機構部分:
                1 得知總公司、母國主管機關、自律組織、證券交易所或其他外國
                  相關機構,擬來臺查核其財務、業務者。
                2 在台分支機構如經前揭機構查核發現違反相關規定或受處分者,
                  應於得知或收到查核結果時即函報本會。
           (二) 證券商設置國外分支機構或子公司者:
                1 得知當地主管機關、證券交易所或其他相關機構,擬查核其國外
                  分支機構或子公司之財務、業務者。
                2 證券商於得知或收到前揭查核結果應即函報本會。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