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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17:2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信託業信託帳會計科目之設置、分類、帳項內容及財務報告、營業報告書等作業規範」(以下簡稱本作業規範)修正草案暨「信託業會計處理原則」修正草案乙案,原則同意備查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9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四)字第0960023544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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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所報「信託業信託帳會計科目之設置、分類、帳項內容及財務報告、營業
          報告書等作業規範」(以下簡稱本作業規範)修正草案暨「信託業會計處
          理原則」修正草案乙案,原則同意備查,並請就說明二事項修正後,轉知
          會員機構應切實遵照辦理。
說    明:一、復貴公會 96 年 5  月 24 日中託業字第 960325 號函。
          二、經查所送本作業規範修正草案第 22 頁,對「1400  存貨」項下「
              1403  待售土地」及「1404  待售房屋」科目說明分別為:「凡信託
              專戶持有待售之土地」及「凡信託專戶已完工待售之房屋」,第 23 
              頁,對「1800  不動產」科目之說明為:「凡買入土地、房屋等不動
              產」,惟對於初始受託即持有,但非以出售為目的之土地或房屋,則
              無相關科目可歸類;又第三章第四節有關土地信託相關會計處理釋例
              ,依其所述交易事項應係受託土地以進行開發為目的,惟並未敘明,
              又信託業因受託辦理不動產開發所持有之土地等不動產,究應列為「
              1400  存貨」或「1800  不動產」類,本釋例亦未明確說明;另第
              65  頁交易事項 3  備註欄所述:「受託人作成受益權證書,並交付
              受益人…」,經核與貴公會所訂「信託業辦理不動產信託業務之受益
              權規範」第 4  條:「信託業辦理不動產信託業務,不得製作交付受
              益人證明其受益權之任何書面文件」之規定不符。以上請再研議修正
              。
          三、有關貴公會研議信託業會計之金融商品分類,不以財務會計準則公報
              第 34 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原則」之持有目的為歸類原則,仍以
              商品別為歸類原則乙節,本會前已於 95.9.19  金管銀(四)字第
              09500266140 號函復尚無意見。
正    本: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本會銀行局

附    件:信託業會計處理原則
              財政部 90 年 8  月 28 日台財融(四)字第 009071792  號函核定
              行政院金融管理委員會 96 年 9  月 21 日
              金管銀(四)字第 09600235440  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條 本原則依信託業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信託業之會計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原則辦理;未
                  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第三條 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自有帳:指信託業記錄其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財務狀況變
                      動之帳務。
                  二、信託帳:指信託業記錄其受託管理、運用與處分信託財產之
                      帳務。
          第四條 信託業帳務處理應將自有帳與信託帳獨立設帳,其信託帳應依信
                  託財產別獨立設帳,並依客戶別分戶紀錄。
          第五條 自有帳會計處理原則應依主管機關規定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
          第六條 信託帳會計科目分為信託資產與信託負債兩類;信託資產總額應
                  等於信託負債總額。
          第七條 信託資產之定義與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資產定義相同。
                  信託負債包括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觀念下之負債、投入本金及損
                  益。
          第八條  信託資產與信託負債之認列、評價,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
                  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處理。但信託資產之續後評價得以入帳成本
                  為之。
          第九條 信託業財務報告及各項會計憑證、帳冊、契據、簿籍,其保存期
                  限應依商業會計法及主管機關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信託帳會計科目之設置、分類、帳項內容及財務報告、營業報告
                  書等作業規範,由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擬訂後報請主管
                  機關核定之。
          第十一條 本原則經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施
                    行。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