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鑒於各行業「商品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業將履約保 證及信託機制列為「發行人之履約保證責任」之選項,爰請轉知各會員, 審慎評估各項風險後依徵授信程序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 明:依據經濟部 96 年 2 月 7 日經商字第 09600514050 號函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經濟部、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