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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22:4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金融機構處理滯留於「警示帳戶」內之剩餘款項相關事宜,請依說明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一)字第093801180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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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金融機構處理滯留於「警示帳戶」內之剩餘款項相關事宜,請依說明辦理
,請 查照轉知。
說 明:一、金融機構如無法確認警示帳戶是否屬遭歹徒持偽 (變) 造或他人之身
分證件冒名開立時,應依本會銀行局九十三年十月五日銀局 (一) 字
第○九三○○二九○五四號函示 (諒達) ,函詢警察機關查明回復。
二、基於協助民眾處理遭歹徒詐騙匯款滯留於『警示帳戶』內剩餘款項,
本會以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金管銀 (一) 字第○九三一○○○五一二
號函規定:金融機構除依「金融機構處理民眾遭歹徒詐騙匯款滯留於
『警示帳戶』內剩餘款項之參考處理方式」處理外,若被害人確須循
司法程序始能解決時,各金融機構應對被害人提供必要之協助。故金
融機構協助民眾處理滯留於金融機構「警示帳戶」內之剩餘款項,對
被害人提供該帳戶開戶人因訴訟所需之相關資料,並無違反銀行法第
四十八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惟各金融機構提供
上開資料予受害人時,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應提醒受害人小心使用。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09.29  金管銀法字第 1031000
          5450  號函自 103.09.29  起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