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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05:4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查詢銀行客戶存款、放款、匯款、保管箱等有關資料之需要者,得依據各該法律規定正式備文逕洽銀行查詢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7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一)字第0938011255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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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司法、軍法、稅務、監察、審計及其他依法律規定具有調查權之機關
              ,有查詢銀行客戶存款、放款、匯款、保管箱等有關資料之需要者,
              得依據各該法律規定,正式備文逕洽相關銀行查詢。
          二、稅務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條規定查詢時,仍應依財政部七十年十
              二月三日 (70) 台財稅第四○○六○號函暨八十二年十月十九日台
              財融第八二二二一六五三六號函規定辦理。
          三、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及海岸巡防總局查詢時,應表明係
              為偵辦案件需要,註明案由,並須由首長 (副首長) 判行。
          四、法務部調查局查詢時,應表明係為偵辦案件需要,註明案由,以經該
              局局長 (副局長) 審核認定為必要者為限。
          五、警察機關查詢時,應表明係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註明案由,並須經
              由警察局局長 (副局長) 或警察總隊總隊長 (副總隊長) 判行。但警
              察機關查察人頭帳戶犯罪案件,依警示通報機制請銀行列為警示帳戶
               (終止該帳號使用提款卡、語音轉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轉帳
              功能) 者,得由警察分局分局長判行後,逕行發文向金融機構查詢該
              帳戶資金流向之資料。
          六、軍事警察機關以憲兵司令部名義,正式備文查詢時,應表明係為偵辦
              刑事案件需要,註明案由,並須以憲兵司令部名義正式備文查詢。
          七、受理財產申報機關 (構) 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辦理財產申報資
              料實質審核時,已依據法務部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法政字第○九一
              一一○二二一二號函規定,以受理申報機關 (構) 之書函表明已向財
              政部財稅資料中心調取申報相關人員之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因該清單
              內容與財產申報內容有差異而認有申報不實之嫌後,再依公職人員財
              產申報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各該財產所在地之銀行進行查詢申報人
              之存放款等資料時,銀行應配合辦理。
          八、至於前揭以外其他機關因辦理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偵辦犯罪或
              為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必要,而有查詢需要者,應敘明案由、
              所查詢銀行名稱及查詢範圍,在中央應由部 (會) 、在直轄市應由直
              轄市政府、在縣 (市) 應由縣 (市) 政府具函經本會同意後,註明核
              准文號,再洽相關銀行辦理。
          九、各機關依本規定,調取及查詢客戶往來、交易資料時,應建立內部控
              制機制,指派專人列管,並應作定期與不定期考核,以確保人民隱私
              權。
          十、銀行提供上開資料時,應以密件處理,並提示查詢機關 (構) 應予保
              密。
          十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及海岸巡防總局、法務部調查局
                、警察機關 (包括軍事警察機關) 、受理財產申報機關 (構) 為辦
                案需要,向銀行查詢客戶存放款以外之基本資料 (如存款人之年籍
                、身分證字號、住址及電話等) 時,可備文逕洽金融機構辦理。
          十二、財政部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台財融 (一) 字第○九三八○一○六○
                二號令自即日起廢止。

     (原財政部 93.04.16 台財融 (一) 字第 0938010602 號令自即日起不予
       適用)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4.03.02 金管銀 (一) 字第
               0948010240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 (行政院公報 第 11 卷 38
               期 4305-4306 頁)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