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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23:2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檢送修正後之「本國銀行加強辦理中小企業放款方案(第二年)」暨該方案第十三點修正對照表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2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四)字第09500442011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授信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    旨:檢送修正後之「本國銀行加強辦理中小企業放款方案(第二年)」暨該方
          案第十三點修正對照表,請  查照。
正    本: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財政部、經濟部、中央銀行、財團法人中小企業
          信用保證基金、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中小企業協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
          公會全國聯合會、中央信託局、臺灣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合作金庫商業
          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輸出入銀行、高
          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開發工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東區
          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陽信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復華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本會銀行局

附    件:「本國銀行加強辦理中小企業放款方案(第二年)」第十三點修正對照表
          ┌───────────┬───────────┬──────┐
          │    修  正  規  定    │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
          │十三、獎勵措施:      │十三、獎勵措施:      │一、「適度整│
          │  (一)經評選為甲等銀│  (一)經評選為甲等銀│    併簡易分│
          │        行者,得自本方│        行者,得自本方│    行為一般│
          │        案實施期間屆滿│        案實施期間屆滿│    分行」係│
          │        後一年內,適用│        後一年內,適用│    經續會財│
          │        下列獎勵措施:│        下列獎勵措施:│    金分組之│
          │        1.得將 1  家簡│        1.得將每 2  家│    共同意見│
          │          易型分行申請│          簡易型分行申│    ;金管會│
          │          變更為一般分│          請抵換為 1  │    已研議從│
          │          行,變更後不│          家一般分行。│    寬開放銀│
          │          得設置於台北│        2.申請遷移國內│    行將 2  │
          │          縣市或高雄市│          分支機構,除│    家簡易型│
          │          ;或得將 1  │          遷入台北縣市│    分行整併│
          │          家分支機構跨│          、高雄市外,│    為 1  家│
          │          縣市遷入台北│          不受跨縣市之│    一般分行│
          │          縣市、高雄市│          限制,並自申│    ,為維持│
          │          ,並自申請書│          請書件送達主│    本方案之│
          │          件送達主管機│          管機關之次日│    激勵效果│
          │          關之次日起自│          起自動核准。│    ,爰修正│
          │          動核准。    │        3.申請設置、遷│    第(一)│
          │        2.申請遷移國內│          移或裁撤非營│    項規定。│
          │          分支機構,除│          業用辦公場所│二、優等銀行│
          │          遷入台北縣市│          ,自申請書件│    已另有更│
          │          、高雄市外,│          送達主管機關│    優惠之獎│
          │          不受跨縣市之│          之次日起自動│    勵措施,│
          │          限制,並自申│          核准。      │    上述修正│
          │          請書件送達主│        4.申請設置、遷│    後措施僅│
          │          管機關之次日│          移或裁撤營業│    適用於甲│
          │          起自動核准。│          場所外自動化│    等銀行,│
          │        3.申請設置、遷│          服務設備,自│    爰配合修│
          │          移或裁撤非營│          申請書件送達│    正第(二│
          │          業用辦公場所│          主管機關之次│    )項規定│
          │          ,自申請書件│          日起自動核准│    。      │
          │          送達主管機關│        5.派員赴大陸地│            │
          │          之次日起自動│          區從事研討、│            │
          │          核准。      │          研習或參加與│            │
          │        4.申請設置、遷│          金融業務有關│            │
          │          移或裁撤營業│          之教育訓練,│            │
          │          場所外自動化│          自申請書件送│            │
          │          服務設備,自│          達主管機關之│            │
          │          申請書件送達│          次日起自動核│            │
          │          主管機關之次│          准。        │            │
          │          日起自動核准│  (二)經評選為優等銀│            │
          │          。          │        行者,得自本方│            │
          │        5.派員赴大陸地│        案實施期間屆滿│            │
          │          區從事研討、│        後一年內,適用│            │
          │          研習或參加與│        前項各點及下列│            │
          │          金融業務有關│        獎勵措施:    │            │
          │          之教育訓練,│        1.績效排序第 1│            │
          │          自申請書件送│          名至第 3  名│            │
          │          達主管機關之│          之銀行,分別│            │
          │          次日起自動核│          得將 3  家、│            │
          │          准。        │          2 家及 1  家│            │
          │  (二)經評選為優等銀│          簡易型分行申│            │
          │        行者,得自本方│          請變更為一般│            │
          │        案實施期間屆滿│          分行。      │            │
          │        後一年內,適用│        2.績效排序第 1│            │
          │        前項第 2  點至│          名至第 3  名│            │
          │        第 5  點及下列│          之銀行,分別│            │
          │        獎勵措施:    │          得將 3  家、│            │
          │        1.績效排序第 1│          2 家及 1  家│            │
          │          名至第 3  名│          分支機構跨縣│            │
          │          之銀行,分別│          市遷入台北縣│            │
          │          得將 3  家、│          市、高雄市,│            │
          │          2 家及 1  家│          並自申請書件│            │
          │          簡易型分行申│          送達主管機關│            │
          │          請變更為一般│          之次日起自動│            │
          │          分行。      │          核准。      │            │
          │        2.績效排序第 1│        3.依銀行法第  │            │
          │          名至第 3  名│          74  條申請投│            │
          │          之銀行,分別│          資「金融相關│            │
          │          得將 3  家、│          事業」,其符│            │
          │          2 家及 1  家│          合銀行法限額│            │
          │          分支機構跨縣│          規定及扣除轉│            │
          │          市遷入台北縣│          投資金額(含│            │
          │          市、高雄市,│          本次)後之自│            │
          │          並自申請書件│          有資本與風險│            │
          │          送達主管機關│          性資產之比率│            │
          │          之次日起自動│          符合銀行法第│            │
          │          核准。      │          44  條規定者│            │
          │        3.依銀行法第  │          ,自申請書件│            │
          │          74  條申請投│          送達主管機關│            │
          │          資「金融相關│          之次日起自動│            │
          │          事業」,其符│          核准。      │            │
          │          合銀行法限額│        4.依銀行法第  │            │
          │          規投資金額(│          74  條申請投│            │
          │          含本次)後之│          資「非金融相│            │
          │          自有資本與風│          關事業」,其│            │
          │          險性資產之比│          符合銀行法限│            │
          │          率符合銀行法│          額規定及扣除│            │
          │          第 44 條規定│          轉投資金額(│            │
          │          者,自申請書│          含本次)後之│            │
          │          件送達主管機│          自有資本與風│            │
          │          關之次日起自│          險性資產之比│            │
          │          動核准。    │          率符合銀行法│            │
          │        4.依銀行法第  │          第 44 條規定│            │
          │          74  條申請投│          者,自申請書│            │
          │          資「非金融相│          件送達主管機│            │
          │          關事業」,其│          關之次日起自│            │
          │          符合銀行法限│          動核准。    │            │
          │          額規定及扣除│  (三)經評選為績效優│            │
          │          轉投資金額(│        良之銀行,由行│            │
          │          含本次)後之│        政院金融監督管│            │
          │          自有資本與風│        理委員會公開頒│            │
          │          險性資產之比│        獎表揚,並登載│            │
          │          率符合銀行法│        於行政院金融監│            │
          │          第 44 條規定│        督管理委員會全│            │
          │          者,自申請書│        球資訊網;另由│            │
          │          件送達主管機│        行政院金融監督│            │
          │          關之次日起自│        管理委員會函請│            │
          │          動核准。    │        各績優銀行對有│            │
          │  (三)經評選為績效優│        功人員予以敘獎│            │
          │        良之銀行,由行│        。            │            │
          │        政院金融監督管│                      │            │
          │        理委員會公開頒│                      │            │
          │        獎表揚,並登載│                      │            │
          │        於行政院金融監│                      │            │
          │        督管理委員會全│                      │            │
          │        球資訊網;另由│                      │            │
          │        行政院金融監督│                      │            │
          │        管理委員會函請│                      │            │
          │        各績優銀行對有│                      │            │
          │        功人員予以敘獎│                      │            │
          │        。            │                      │            │
          └───────────┴───────────┴──────┘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