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12.10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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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關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5條第6款規定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9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1140142339號 令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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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一、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五條第六款規定,核准證券集中保管
事業擔任第三方服務提供者,與銀行合作提供經證券商發給電子形式
證券存摺之客戶依合作契約約定範圍申辦其本人銀行存款帳戶之新臺
幣即時轉帳、臺外幣活存轉定存及臺外幣定存解約服務;合作對象以
經本會同意辦理開放銀行第三階段「交易面資訊」之銀行為限。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