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配合保險業將自 115 年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公報,財政部中
華民國 86 年 6 月 30 日台財保字第 862397037 號函第 4 點有關責
任準備金之提存方式、發生率及預定利率相關規定自 115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遊先生)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簡○明先生)、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
金(代表人林○寬先生)、中華民國精算學會(代表人翁○宏先生)、法
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台灣美國商會、歐洲在台商
務協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本會檢查局、保險局
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86 年 6 月 30 日台財保字第 862397037
號函,第 4 點有關責任準備金之提存方式、發生率及預定利率相關規
定自 115.01.01 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