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台財保字第○九三○七五○○八
九號令及本會九十九年五月十日金管保財字第○九九○二五○三九二一號
令及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六日金管保財字第一○四○二五○六八九一號令
,並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93 年 1 月 20 日台財保字第 093
0750089 號令廢止,並自 115.01.01 生效。
2.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金管保財字第 10402506891 號令廢止,並自 115.01.01 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