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詢為處理境外聯貸案件不良授信,擬成立子公司再與聯貸銀行合資成立
公司以取得並處分不動產擔保品之所有權,所衍銀行法適用疑義一案,復
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行 113 年 1 月 19 日上總法遵字第 1130000109 號函及
113 年 3 月 8 日補充說明辦理。
二、本案透過成立外國合資公司承受不動產擔保品並進行處分,而有銀行
法第 76 條規定之適用,並應自合資公司取得不動產之日起 4 年內
處分。至本案為避免擔保品處理期間面臨之相關風險,以成立子公司
後再與主辦行共同設立外國合資公司方式取得並處分不動產,該公司
業務範圍為持有擔保品所有權及其營運管理,俟擔保品處分完畢且收
益分配完成後即解散,尚無銀行法第 74 條規定之適用。
正 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先生)
副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