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十八條規定,訂定證券商財務報告
之表格名稱及書表格式如附件,並自編製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度財務
報告開始適用。
二、證券商財務報告除應依本規定格式揭露資訊外,並應依證券商財務報
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辦理。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一百十一年二月二十四日金管證券字第一一一
○三八○六四五號令,自即日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金管證券字第 1110380645 號令,自即日廢止。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金管證券字第 11403803264 號令,自即日廢止。